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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(控制)标准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(表)及其批复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,制定自行监测方案。
   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、监测点位、监测频次、监测指标、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、监测方法和仪器、监测质量控制、监测点位示意图、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。
   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、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,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,其中装机总容量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。
     
   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:
    (一)水污染物排放监测;
    (二)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;
    (三)厂界噪声监测;
    (四)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(表)及其批复有要求的,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。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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